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是我国发展教育、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我校各级组织及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并以“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指导思想,按照本细则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三、凡在我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一、硕士学位获得者必须达到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即通过课程学习、必修环节、专业实践、论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论文答辩环节等,成绩合格,表明其确已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在本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等。
二、课程名称、基本内容和要求,由具有相关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拟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学位办备案。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按学校有关论文撰写的规定和《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执行。学位论文字数应在2-4万之间。
四、申请学位应达到学术成果的要求,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取得学术成果的基本要求》执行。
第三章 授予硕士学位的程序
一、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在我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1.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必修环节的学习和实践,获得规定的学分;
2.通过开题报告会,自开题到申请答辩前,学位论文的撰写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3.完成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学位论文;
4.取得申请硕士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成果;
5.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一般应在答辩学期初提交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申请书。指导教师应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学院负责人应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二、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
1.学校每年2次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经资格审查合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论文评阅人应聘请2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学科专家担任,其中至少要有1名校外专家。论文原则上应在答辩前一个月提交给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中如有一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应再聘请一人评阅。如再属否定,则答辩申请人此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必须对论文进行修改后,于半年后重新履行论文答辩程序。
3.学术型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成员应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学科专家,且其中至少要有1名校外专家。另设秘书1名,由同学科领域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原则上应于答辩前半个月送交给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
4.论文评阅和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进行。
5.论文答辩会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会开始前,由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论文答辩会的基本程序如下:
(1)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答辩会开始;
(2)申请者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为20~30分钟;
(3)委员提问,申请者答辩,时间一般应为20~30分钟。
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允许申请者查阅所携带的与论文有关的资料,并给予适当的准备时间;
(4)论文答辩会休会;
(5)论文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秘书介绍申请人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由委员进行评议并表决通过是否同意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可于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对答辩情况作出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对论文的学术评语,答辩情况和对申请人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评价,以及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等;
(6)论文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7)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三、审批学位
1.论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整理后的答辩记录、表决票、论文评阅意见书等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审查申请人是否按照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和决议修改定稿论文。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核并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会议须对学位申请者的全部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同意,且同意人数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审议中有争议的问题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专人介绍分委员会的审议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充分讨论后,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争议问题作出裁决,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 其他
一、授予学位的材料须由专人负责妥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并向有关部门报送。
二、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